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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若干规定保全与执行

来源:开云平台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3-11-05 07:52:03

  鉴于目前我国尚未施行《强制执行法》,有关执行方面的指导文件以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发布的执行规范形式呈现,缺乏系统的规定,量多且杂乱,给法官、律师和当事人在具体寻找适用规范时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据此,我们基于现有公开检索渠道,梳理了各地各级法院发布的执行规范文件,期望能为读者在寻找、适用各地执行规范文件时增加便利。

  同时,由于各地法院出台的执行文件跨越时间比较久、检索渠道有限。内容方面如有不全面或者不准确之处,请读者及时指正。

  为规范本院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提高财产保全案件办案效率,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及省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主审法官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负责把关。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提交合议庭审查决定。

  法官助理在主审法官的指挥下负责财产保全案件的具体实施及法律文书起草制作等相关工作。

  书记员配合保全实施、送达法律文书、网络执行查控、案件信息录入和卷宗材料整理归档,以及主审法官、法官助理安排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对保全财产线索较多、时间紧急的案件,由处领导统筹安排本部门其他人员协助办理。

  第三条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委托送达函、公告等法律文书由主审法官审核后报审判长签发;情况紧急、需要现场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实施人员可口头请示主审法官同意后,再补办相关报批手续。

  第五条收到案件排定信息的当天,书记员应当与立案部门签收案件材料移交手续并将案件及时移送主审法官。

  第六条收到案件材料后,发现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商请立案部门或审判部门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第七条实施人员收到案件材料并领受任务后,及时开始采取保全措施。情况复杂的,应报请主审法官决定实施方案。

  第八条财产保全实施应当充分的利用信息化手段和事项委托制度,除保全期限紧等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保全:

  (一)可进行网络查控的,优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和本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来进行网络查控。网络查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查询申请,网络查封、冻结应当在收到查询反馈结果后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查封、冻结申请。

  (二)不能网络查控的,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外地法院办理,但广州市区的保全事项不得委托办理。

  事项委托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完成对外委托手续。

  第九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利用互联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由合议庭决定是不是同意。对同意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查控范围应限于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显示被申请人有多项财产线索的,由合议庭研究决定对其中部分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该部分财产合议庭决定不采取保全措施的,不向立案部门、审判部门反馈未保全的财产信息。

  第十条财产保全案件办结后,同一案件的申请人又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请求继续保全的,应告知其向作出保全裁定的立案部门、审判部门提出申请,由立案部门新立执保案件,再移交执行部门实施。尚未办结的案件,申请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请求继续保全的,可以由合议庭决定是不是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无需新立案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保全财产不在被申请人的名下,需要在执行实施阶段审查确认是否属于可供保全财产的,由合议庭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对财产实施保全后,案外人对保全财产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提出超标的保全等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由执行异议案件承办人填写《财产保全案件移送立案表》,经处领导审批后,送立案部门立案,由执行局办理。

  第十四条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时,应当佩带执法记录仪,将保全现场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向金融机构、工商、车管、国土、房管等协助执行单位送达时可不使用执法记录仪,但如出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阻碍执行情形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十五条需要外出办理的保全事务,如果涉及同一地区、同一路线的,应当合并办理。

  第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依法规范办案,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吃送礼。

  第十七条办案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私自接触,但需要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提供案件相关情况或协助办理有关事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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