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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全流程详解

来源:开云平台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3-11-16 21:15: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五)为财产保全做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出示担保的理由;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保全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般来说,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做担保,申请人不做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保全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保全规定》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做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保全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保全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保全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保全规定》第八条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做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保全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做担保的,应当在做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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