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类型(1167)

来源:开云平台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3-11-06 19:34:45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犯权利的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我国《民法典》在本条文中,以举例、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当侵犯权利的行为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时,被侵权人(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类型,主要方式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等。

  第二十一条 侵犯权利的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能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关于“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在本条中以概括方式,列举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与2010年颁行的《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如出一辙,其中变更、强化的就是被侵权人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的权利是“有权”,而不再是“可以”,以法典的形式确认了被侵权人在侵犯权利的行为发生后的当然权利和绝对权力。

  在原《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相应的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民法典》中并未废除前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是散见于各类不同侵犯权利的行为与民事权益保护中,如人格权、知识产权、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被侵权时,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主张上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在涉及“侵犯权利的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的司法实务中,比如侵权责任纠纷中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以及物权保护纠纷中的排除妨害纠纷、消除危险纠纷等等纠纷类型,均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主张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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