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遭侵权的3种类型和6大防范措施!

来源:开云平台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3-11-12 05:52:58

  近年来,影视编剧遭侵权的新闻屡屡曝出,目前大家一致认为在影视行业,编剧是,权利得不到保障。

  这种情况是非常不好的,如果智慧成果得不到保护,既不利于影视业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好的作品的出现。

  一部电影的投拍可能需要上亿元的资金,但是为了回避风险,有的投资方跟编剧签署协议的时候使用空壳公司(或者“项目公司”)的名义。

  这个空壳公司一般是以最低的注册资本注册的,没什么固定资产。若发生纠纷,转移资产十分便捷,甚至不用转移,这个公司根本一点资产也没有。

  发生纠纷之后,即使编剧通过起诉、仲裁的方式胜诉,往往判决、裁定也不能得到执行。

  比如电影《赵氏孤儿》中,把高璇称为“前期文学创作”,何为“前期文学创作”?这并非是一个法律词汇,其外延和内涵都不清楚。

  法律只规定了编剧,并未规定什么“前期文学创作”。能否用这个词来指代没有把编剧工作坚持到底的人呢?这是一个疑问,有待实践的检验。

  笔者认为,这要区分详细情况,如果确实进行了创造性劳动,而且又使用了别人的劳动成果(量的大小另论),那就是编剧,而不是所谓的前期文学创作。

  在影片的拍摄中,常常会出现中途变更编剧的事,应该说这也是正常现象。变更以后,原编剧的权利如何保护?在最后完成的影视作品中地位如何?这样一些问题如果不引起重视并妥善解决,很容易引发矛盾。

  对于这样的一种情况,最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作出相关约定,假如没有相关约定,在事情发生之后双方应该进行协商并取得共识。

  有的制片方直接取消了原编剧的各种权利,包括署名权,这样做是有问题的,可能构成违约。如果影视作品用了之前编剧创作的部分,应该进行署名并支付报酬。

  目前的编剧权益纠纷中,上述三种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多,但也存在别的一些情况,比如:欠薪、不与编剧签订合同、编剧间互相剽窃等。

  当编剧想要维权时,经常遇到一些困难,主要是证据不足。所以影视创作人员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护自身的权利,能采用的防范措施主要有以下6点:

  合同中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以及没有约定的条款,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要求修改和增加。

  编剧权利保护关系影视业作品的质量与竞争力,需要编剧自身、法律人、媒体人各方面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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