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的4要件详解

来源:开云平台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3-11-13 08:06:04

  日常生活中,“犯了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较符合一般大众的心理认知,如果以结果为责任的导向,就轻易造成和稀泥式判决的出现。

  比方说,乙不在家,甲经过乙家门口,不小心踢到一块小石子,导致摔跤受伤,原本是甲没注意脚下的路况才摔倒,若是出于各打五十大板的想法,认为伤者为大,无端加重乙的责任,显然不公。

  古老的“结果责任原则”存在诸多弊端,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进步,这种原则不论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带来了损害的出现,就必须担责,这样的是非标准会成为公平的阻碍,法律虽不能够实现绝对的公平,也应该追求结果的公正最大化。

  因此,除却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归责情形外,一般的侵权纠纷,应当适用的基本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这里所说的“过错”是行为人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被判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予以赔偿的充分必要条件,区别于一般生活语境的行事错误,应当用法律加以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即充足表现了本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过错推定,仍然包括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大范围以内,那么无论过错客观明显地存在,还是推定,都在适用这条基本归责原则的基础上,确定责任的构成,比如有这样一个侵权纠纷案件,某人到邻居家帮工,中途不慎坠亡,家属起诉要求邻居赔偿损失。

  邻居到底该不该赔,应该从这4要件的方面出发详细分析予以判断: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损害可以细分,按照性质分成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如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的责任方式就有着区别,举个例子,在一些特定的纠纷案中,如适用公平分担损失原则的案子,原告方就只能主张前一项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它本身就自带惩戒性质,对没有过错的当事人不适用。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该要件还可分为直接与间接的损害、实际与可得利益的损害,应该达到某些特定的程度可以事后补救,并能够确定,如张三走路太急不小心撞到了李四,致使李四的水壶落地不可避免地沾上一些灰尘,就还没达到侵害合法权益造成法律意义上的损害的程度。

  行为人的违法不当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或权益,这种权益可能与人身相关,如健康权;也可能不涉及人身与财产相关,如第三者不当接受了夫妻一方私自赠予的大额财物,虽然没有直接对另一方的人身加以侵害,但却侵害了TA婚姻生活中有法可依的共同财产权益。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违法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行为以违法的方式呈现出来,既可能是作为的,也可能是不作为的,前者如某人出于报复心理,故意主动四处散播涉及被侵权人的流言致使其名誉受损;

  后者如某公共场所管理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危险处不事先警示防护致使他人陷入危险,造成了损害,不作为带来损失。行为的违法性是承担过错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果并不会违反法律另当别论,比如小区保安在合理限度之内追赶小偷,是出于维护安全需要就不具备违法性。

  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在实践中较为依赖主观判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该要件,才会出现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结果,而这一要件又可细分为直接与间接的原因,比如甲推倒了乙,于是乙后脑着地受伤,这是由甲的行为直接造成的;

  丙驾车不当致使丁遭遇车祸,丁成了植物人,丁的家人因此陷入精神痛苦,丙的行为与这一后续情节之间是间接的关系,对于这类间接的关系,是否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要结合个案中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二者的相关性决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否。

  此外,由于实践中损害的造成可能并非单一的原因,而是多重原因共同作用所致的,责任比例或将有大有小,有主要和次要之分,因此责任的承担比例,也要看“因”的部分占多少。

  正如行为能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过错也可分为故意和过失,当行为人清楚清楚自己做下这件违法不当的事会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害,依然期待或者任凭这样的结果出现,称之为故意;

  另有一种情况,与刑事犯罪的过失区分为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类似,民事侵权纠纷,当事人的过失,也存在这两种因为主观心理健康状态不同引发的差异,前一种情况下,当事人基于应当注意的义务,应该或者能够预见行为所致的损害后果,却疏忽大意了,没有预见,被侵权人遭受损失;

  后一种情况下,侵权人过于自信,需要注意却轻信,觉得自身肯定能够避开,结果就是和预料的乐观截然相反,损害随之出现了,这时候其过失与疏忽的过失相对,称之为懈怠,具体应用实际案例的时候或将出现受害一方与侵权一方均存在过错的特别情形,依法减后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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